第八章 秦汉时代的政治和文化-《大中国史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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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朝的田赋,本来是十五而税一;景帝以后,变做三十而税一,已见前。光武中兴以后,亦是三十而税一。到灵帝时,才加天下田税,每亩钱十文,谓之“修宫钱”。田税以外,另有一种“口税”谓之“算赋”。人民从十五岁起,到五十六岁止,每人每年出钱百二十文,谓之一算,以治“库兵”、“车马”。其事起于高帝四年(见《本纪》如淳引《汉仪注》),又有七岁到十四岁出的,每人二十钱,以食天子,谓之“口赋”。武帝时,又加三个钱,以补“车”、“骑”、“马”(见《昭帝本纪》元凤四年如淳引《汉仪注》)。按《汉书·宣帝纪》,五凤三年“减天下口钱”。甘露二年“减民算三十”。“师古曰:一算减钱三十也。”成帝建始二年“减天下赋钱,算四十。”“孟康曰:本算百二十,今减四十为八十。”所谓减,都是指当年而言,并不是永远变更定额。又《贡禹传》:“禹以为古民亡赋算,口钱起武帝,征伐四夷,重赋于民。民产子,三岁则出口钱。故民重困,至于生子辄杀,甚可悲痛。宜令儿七岁去齿,乃出口钱;年二十乃算……天子下其议,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,自此始。”则是永远减免的。
又有一种“更赋”,亦见《昭帝纪注》引如淳说:“更有三品:有‘卒更’,有‘践更’,有‘过更’,古者正卒无常,人皆当迭为之,一月一更,是为‘卒更’也。贫者欲得顾更钱者,‘次直者’出钱顾之,月二千,是谓‘践更’也。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,亦名为更,律所谓‘繇戍’也。虽‘丞相子’,亦在戍边之调。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,又‘行者’当自戍三日,不可往便还。因便住,一岁一更:诸不行者,出钱三百入官,官以给戍者,是为‘过更’也。”
按以上三种,第一种是“税”,第二种是“赋”,税是种田的人出的,赋是修理兵器(车马等都包括在里头)的费用,全国人民都负担的。《汉书·食货志》所谓“税以足食,赋以足兵”。第三种是人民应服兵役的代价,就是课人民以“一种兵役的义务”的“变相的完纳”。
汉朝的国用,以田租为主。《汉书·食货志》说:“高祖……轻田租,什五而税一,量吏禄,度官用,以赋于民。而山、川、园、池、市、肆,租税之入,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,皆各为私奉养,不领于天子之经费。”所以掌谷货的大司农,是管国家财政的;掌山泽之税的少府,是掌天子私财的。所以武帝命大司农兼管盐铁,孔仅、东郭咸阳说:“山海天地之臧,宜属少府,陛下弗私,以属大农佐赋。”很有称颂他的意思,此等杂税,已见第五章第一节。昭帝时郡国所举的贤良文学,要求停罢,和桑弘羊争辩了许多话,到底只罢掉一种酒酤,其余都没有动(亦见《汉书·食货志》,其两方面争辩的话,详见《盐铁论》)。
第四节 兵制
西汉所行的,是民兵之制,人民都有当兵的义务。《汉书·高帝纪注》引如淳说:“《汉仪注》云:民年二十三为正。一岁为卫士,一岁为材官骑士,习射御,驰战阵。又曰:年五十六,衰老,乃得免为庶民,就田里。”又《王制正义》引许慎《五经异义》:“汉承百王,而制二十三而役;五十六而免。”两说相同。按今文家说,民年三十受兵,已见第一篇第八章第五节。《高帝纪注》又引:“孟康曰:古者二十而傅。三年耕,有一年之储,故二十三而后役之。”《五经异义》:“《高孟氏韩诗》说:年二十行役,三十受兵。”则汉朝人民的服力役,比古代迟三年,服兵役却早七年,或者汉代所承,实是古制;三十受兵,是儒家托古所致,亦未可知。
其兵的种类,有“材官”、“车骑”、“楼船”三种:材官是步卒,车骑是骑兵,楼船是水师。《后汉书·光武纪注》引《汉宫仪》:“高祖命天下选能‘引关’、‘蹶张’材力武猛者,以为‘轻车’、‘骑士’、‘材官’、‘楼船’。常以秋后讲肄课试,各有负数,平地用‘车骑’,山阻用‘材官’,水泉用‘楼船’。”大约“材官”最为普通,“车骑”边郡较多,“楼船”只有沿江海的地方有。
京师有南北军:“南军卫尉主之,掌宫城门内之兵。”“北军中尉主之,掌京城门内之兵。”(据《文献通考》,其详可参看原书)武帝时,增置中垒、屯骑、步兵、越骑、长水、胡骑、射声、虎贲八校尉,都属北军(八校尉,都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,《刑法志》:“至武帝平百粤,内增七校。”“晋灼曰:胡骑不常置,故此言七也”)。又有期门、羽林,都属南军。《文献通考》引章氏说:“汉初南北军,亦自郡国更番调发来。何以言之?黄霸为京兆尹,坐发骑士诣北军,马不适士。劾乏军兴则知自郡国调上卫士,一岁一更,更代番上,初无定兵。自武帝置八校,则‘募兵’始此;置羽林、期门,则‘长从’,始此。”(按:期门是从六郡良家子孙里选出来的,见《汉书·东方朔传》。羽林兵,初名建章营,设于太初元年。后来又取从军死事的人的子孙,养在羽林,“教以五兵”,号曰“羽林孤儿”。见《百官公卿表》)
前汉时,各郡都有都尉,帮着太守管理武事。王国里头,则相比郡守,中尉比都尉。这种制度,都是沿袭秦朝的。后汉光武帝建武六年,罢郡国都尉;七年,罢天下轻车、骑士、材官、楼船,只留着京师的南北军。然而后来郡国也往往复置(北军里的八校尉,虎贲并入射声,胡骑并入长水,又省掉中垒校尉,所以号为北军五营。此外另有一支兵,驻扎在黎阳,谓之黎阳兵。又会扶风都尉带一支兵,驻扎在雍县。护卫园陵,俗称为雍营)。
秦朝和西汉时代,有一种特色,就是“这时候,去古未远,人民尚武的性质还在,无论什么人,发出去都是强兵。”(巴蜀等一两处地方是例外)所以秦朝的用兵,不论骊山的役徒,闾左的百姓,都发出去战守;汉朝也有所谓“七科谪”(张娄曰:吏有罪一,亡命二,赘婿三,贾人四,故有市籍五,父母有市籍六,大父母有市籍七,见《汉书·武帝纪注》)、“弛刑”、“罪人”、“恶少年”、“勇敢”、“奔命”、“伉健”……这都是未经训练的人。然而发出去,往往战胜攻取。将帅里头,也极多慷慨效命的人(譬如后汉的班超,又如前汉的李陵,以步卒绝漠,这是历史上只有这一次的事情)。有这种民气和民力,倘使真能利用,中国的国力实在可以扩张到无限。偏遇着秦始皇、汉武帝两个人,把民力财力大半消耗在奢侈淫欲的一方面。秦始皇的用兵,已经很不经济,汉武帝更其专信几个椒房之亲,家无法度,以致总算起来,总是败北的时候多,胜利的时候少(细看《汉书·匈奴列传》可见。伐大宛这一役,尤其是用兵不经济的确证。汉朝用兵,所以结局总获胜利,是由于这时候中国和外国的国力,相差太远,并不是用兵的得法。这种用兵,结局虽获胜利,毕竟是以最大的劳费,得最小的效果的),就使胜利,也所得不偿所失。这种用兵,实在一无可取。中国大有可为的时代,就给这两个人弄糟了的。然而后世,反很多崇拜他、原谅他的人,可谓侥幸极了。
第五节 法律
从秦汉到魏晋,可以算做中国法律的“发达”、“长成”时代。按自秦以前,我国的法律究竟是个什么样子,实在无从考见其详细(第一篇第八章第六节所举。实在有许多儒家的学说,夹杂在里面,无从分别。但是全把儒者的学说辟掉,刺取了许多零碎的事实,也并不能考见其真相)。自秦以后,其“承袭”、“变迁”的途径,才确有可考;其“进化的状况”,就可以窥知了。
秦朝的法律所以贻害天下,有两种道理:其一是由于它所用的“刑罚的野蛮”。第一篇第八章第六节,已经说过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说:
汉兴之初,虽有约法三章,网漏吞舟之鱼;然其大辟尚有“夷三族”之令。令曰:当三族者,皆先黥,劓,斩左右趾,笞杀之,枭其首,菹其骨肉于市;其诽谤詈诅者,又先断舌;故谓之“具五刑”。彭越、韩信之属,皆受此诛。
到高后元年,才除掉“三族罪”,“妖言令”,孝文二年,又除掉“收孥相坐律”,然而足为中国法律史上开一个新纪元的,实在要推公元前167年(汉文帝十三年)废除肉刑这一件事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记它的始末道:
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,防狱逮系长安。淳于公无男,有五女,当行会逮,骂其女曰:生子不生男,缓急非有益也。其少女缇萦,自伤悲泣,乃随其父至长安,上书曰:妾父为吏,齐中皆称其廉平;今坐法当刑,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,刑者不可复属;虽后欲改过自新,其道亡繇也。妾愿没入为官婢,以赎父刑罪,使得自新。书奏,天子怜悲其意,遂下令曰:制诏御史:盖闻有虞氏之时,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,何治之至也。今法有肉刑三(孟康曰:黥,劓二;刖左右趾合一,凡三也),而奸不止,其咎安在……《诗》曰:恺弟君子,民之父母;今人有过,教未施而刑已加焉;或欲改行为善,而道亡繇至,朕甚怜之。夫刑至断支体,刻肌肤,终身不息,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,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?其除肉刑,有以易之。
于是以“髡钳”代“黥”,“笞三百”代“劓”,“笞五百”代“斩趾”。按《史记索隐》:“崔浩《汉律序》云:文帝除肉刑,而宫不易。张斐注云:以淫乱,易人族类,故不易也。”《文献通考·刑考二》马氏按语:“……景帝元年诏,言孝文帝除宫刑,出美人,重绝人之世也。则文帝并宫刑除之。至景帝中元年,赦徒作阳陵者死罪,欲腐者许之;而武帝时,李延年、司马迁、张安世兄贺,皆坐腐刑,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后,宫刑复用,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,不常用也。”愚按:自高后时即除三族罪,而文帝时新垣平谋逆,也用过三族之诛(见《汉书·刑法志》)。大概是偶一为之之事。这时候,笞者多死,景帝时,又两次减少笞数(第一次减笞三百为二百,五百为三百;第二次再减笞二百为一百,三百为二百),并定“棰”的式样,当笞者“笞臀”(如淳曰:然则先时笞背也),毋得“更人”,自是“笞者得全”。其动机都发自缇萦,缇萦可以算得我国历史上一个纪念人物了。
其二,然而秦朝的害天下,实在又在其“用法的刻深”,汉宣帝时,路温舒上奏说道(见《汉书》本传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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